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东[2026]330702022号)
以下吴维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6年04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吴维 | 532901********0015 | 2025年5月24日,吴维驾驶车牌号为浙G56Q01小型轿车,停放在栖凤街多湖里邻里中心路段西侧非机动车道内,15时34分许,车辆从路边开出,自北向南左转弯掉头跨越道路中央黄实线过程中,影响冯芝琼沿栖凤街自北向南骑行的浦江0739800电动自行车通行导致摔跤,车辆摔倒后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冯芝琼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吴维弃车逃离现场。在该事故中,吴维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询问笔录、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违法图片等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