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6]330703007号)
以下朱建丰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王警官、倪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10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朱建丰 | 330721********4019 | 2026年02月23日13时45分,朱建丰驾驶车牌号为浙EJJ6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宾乐街双桥小区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6毫克/100毫升);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凭证(强制凭证)、拓印表、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人员档案、 朱建丰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6】033号)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记12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车牌号为浙EJJ6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