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6]330702013号)
以下袁永进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04月0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袁永进 | 330721********2413 | 2026年2月22日13时25分许,袁永进驾驶浙G69370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至环徐线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小官田村路段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车属电驱动轻便二轮摩托车。 | 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图片等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