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932668/2026-101050739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6-03-13
11330700MB15932668/2026-1010507393
2026年3月6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金医保发〔2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11月28日印发《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实现六个统一目标。2025年12月2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9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门诊70%、住院90%,居民医保基层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门诊55%、住院75%。对照要求,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已达到省定基准线,但门诊报销比例仍有5%的差距,需要进行调整。
二、文件依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3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将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省定基准,同时优化我市家庭医生签约医保待遇。
(一)一档在职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至70%,一档退休人员提高至75%。
(二)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至55%。
(三)家庭医生签约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山区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六、解释单位和解释人
解释人:江小州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