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00/2020-143058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0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内容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2015年版《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一)总体要求
1.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其中“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同时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为新增奖项,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组织。取消“贡献奖”获奖团队和个人,与省奖保持一致。
2.结合我市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和省奖导向,对鼓励申报对象进行再次明确,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也纳入鼓励范围。
(二)组织管理
1.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市场监管局;
2.增加评审员评审资格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
(三)申报条件
对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做了完善: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明确为满2年;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2.增加“亩均效益”等相关要求。参评组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居同行业前列。
3.优先推荐组织增加“品字标”品牌企业。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在资料评审中,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进行修改,确定不超过10家组织进入现场评审。;
2.新增现场答辩程序;
3.对确定候选名单进行修改,确定候选名单(现场评审占90%,陈述答辩占10%,统计总分),排名1-3名列为质量奖候选组织,4-8名列为创新奖候选组织,由评委会投票,若推荐候选组织以外的被评审组织要注明推荐理由。
(五)奖励及经费
1.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奖励金额从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新增的“质量管理创新奖”给与30万元奖励资金;并明确同一组织多次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不重复兑现奖励资金。
2.新增对省奖和中国质量奖的配套资金,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对象,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六)监督管理
取消同一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后再次参评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