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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6/10/18 1.0w 阅读 50 点赞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06-0107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命令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政府令第36号

  • 成文日期:

    2006-10-18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耕地、林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并建立绿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经批准的绿地专项设计为准。

      第三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未经批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依法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审批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需加盖绿线章。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或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