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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部分修订)

2006/11/16 1.5w 阅读 164 点赞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06-00853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农民

  • 体裁分类:

    意见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金政发〔2006〕61号

  • 成文日期:

    2006-04-21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人口计生工作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通过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全市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县(市)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的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按时足额拨付奖励扶助金到发放代理机构(当地农村信用联社)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注销。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注销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监督检查。
        1、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参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执行。
        2、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按以下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居委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3、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享受奖励扶助的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4、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按以下程序注销:
        (1)村委会(居委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注销,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统一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从财力情况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奖励扶助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规范运行机制。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安全可靠的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规范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在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1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为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人口计生工作从处罚多生奖励少生转变。通过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全市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
    、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