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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2007/09/03 4.3k 阅读 152 点赞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07-01537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金政办发〔2007〕60号

  • 成文日期:

    2007-07-2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
    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公房出租行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0〕1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营业性用房、住房、办公用房、食堂、厂房、仓库、公有场地(场所)等公有房产的出租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对出租房产的管理权限不变,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监督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纳入市招投标平台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对于小面积、零星或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出租房产,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等其他方式出租。
        第六条 经核准以拍卖、招投标方式出租公有房产的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出租单位和市财政局、监察局按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第七条 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八条 单位出租公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直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综合管理。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核拨。
        由社会保障类资(基)金投入形成的房产所取得的出租收益,计入相应社会保障资(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税金,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税务发票的,扣除税金后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二)公有房产出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坐收坐支、以收抵支行为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或私分出租收入的;
        (四)未按公开出租约定出租价格,擅自降低租金,或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的;
        (五)未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租金的;
        (六)蓄意逃避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 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 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 出租期限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划定原则年限,在此原则上各单位根据房屋的面积、用途和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限,情况特殊的按规定审批可适当延长。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出租程序,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