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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2017/02/23 2.0w 阅读 65 点赞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7-116494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决定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金政发〔2017〕13号

  • 成文日期:

    2017-02-23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0-2017-0010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均已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职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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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