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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2024/10/01 1.7w 阅读 462 点赞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3144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告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金政告〔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9-27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0-2024-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通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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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